宏儒集团管理咨询内部自律公约草案
第一条 为促进宏儒集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高管理咨询工作的有效性,引导各分公司及办事处建立自律机制,提供规范的咨询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分公司及办事处管理办法》、《广东省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宏儒东湖宣言》,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内部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三条 在宏儒集团范围内从事管理咨询活动的分公司及办事处和咨询人员均应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积极推进内部自律,创造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
第四条 宏儒集团总部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以组织分支机构评议等方式对分公司及办事处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内部规范,履行自律公约,诚实信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内部的公共利益和内部形象。
第六条 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自身资格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承接管理咨询业务,向其他未在集团备案的公司或个人分包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管理咨询活动;
(二)使用不具备管理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管理咨询;
(三)未按协议承诺的要求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不严格按规定步骤实施管理咨询;
(四)分公司及办事处直接非法收取客户现金;
(五)认证咨询合同不按总部要求签订或瞒报合同数量;
(六)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诋毁、诽谤其他机构或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利益;
(七)为被咨询方编造体系文件运行记录或者帮助、授意被咨询方隐瞒自身实际情况;
(八)作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者承诺;
(九)向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推荐经其管理咨询的单位进行认证;
(十)故意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管理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十二)分公司及办事处在承揽业务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价格规定,故意低价竞争;
(十三)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协会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内部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积极参加宏儒总部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八条 宏儒集团总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以下事宜:
(一)组织实施、解释、修订自律公约;
(二)受理对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组织违约责任认定小组,对违约行为进行认定;
(四)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违约行为以及根据违约责任认定小组的认定意见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理;
全体内部分支机构和同事对总部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有权向宏儒集团总部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
第十条 建立宏儒集团内部信用评价制度,在总部网站定期公布自律履约及能力考评情况或违约行为(评价制度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各宏儒集团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宏儒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签署机构:(章)深圳市宏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签署人:杨砚儒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