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有效地识别从投料到产成品全过程的产品,防止混用,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通过工作程序使有关职能部门为满足质量要求提供保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材料、辅助材料及产品在接收和开发、生产全过程中的标识和追溯。
3.职责
3.1工程部负责设计产品的标识;
3.2工程部、采购业务部、各生产车间依据本程序进行产品的标识;
3.3工程部负责依据本程序进行产品标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4.定义:无
5.工作程序:
5.1 工程部负责制定具体的标识方法;
5.2 原材料、辅助材料及仓库物料的标识和记录:
5.2.1仓管人员按不同规格分别标识经检验合格的物料,并在物料“标识牌”上清楚标明物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批号、进仓日期等内容。
5.3 生产过程的标识和记录:
5.3.1经每道工序检验的合格品,返工、返修品和不合格品应分开存放,并填写其记录。并挂上检验状态标识。
5.4成品的标识和记录:
5.4.1所有入库的成品或半成品须有明确的标识和登记,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检验员、生产日期及标准号,并都应挂合格证或放在合格区内。
5.5 对不合格品和废品应隔离并标识(或用区域标识)。
5.6有标识要求的工序岗位操作工及质检员如发现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工件及产品不得继续流转,并由质检员送到出现无标识不清的工序重新进行标识。
5.7生产设备的标识由生产部负责,标明编号、名称、型号、规格等。
5.8质检员工号章管理:
5.8.1 质检员工号章由工程部统一发放;
5.8.2 持有质检员工号章的人员名单、印章标样由工程部保管;
5.8.3 工程部每半年对质检员工号章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清晰及损坏的印章由工程部更换;
5.8.4如质检员工号章丢失,通报各部门,并由工程部换发新的工号章。
5.9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在工件产品及各种质量记录上作标记及涂改擦去标记,以保持标识的有效性。
5.10采购业务部负责产品销售记录。
5.11在发生需追溯的情况时,可根据产品批号,出公司日期,组批记录,各车间领料记录,仓库发料记录,产品出公司记录及销售记录等有效追溯产品生产的质量历史。
6.相关文件和记录:
6.1 《物料标识牌》
6.2 《仓库台帐》
批准
审核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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