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保部门在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中有什么作用?
我国法律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依法对环境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工作中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监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加强对ISO14000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动企业实施标准。在认证工作中,积极探索环境管理制度与ISO14000标准的结合,促进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
具有什么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申请体系认证的组织(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
②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至少运行三个月以上。
如何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凡符合第108条规定的组织,可以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体系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批准认证基本依据是什么?
认证机构批准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时,认证机构除根据审核报告外,还应取得企业由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以下材料。
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证明文件或批文复印件;
②通过"三同时"验收报告的证明文件或批文复印件;
③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文件;
④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证明文件;
⑤管理权限在省级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应由其出具以上证明文件,体系运行期间未受到环境执法处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