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相关制度
1、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2、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集团运营中心,执行总裁/总经理汇报,必要时应通知法律顾问。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及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认可。财务经理审核、并经执行总裁/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办理付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要建立出借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1、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相关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经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根据法定手续和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予以解除,同时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2、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
3、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集团董事长、总裁、执行总裁、总经理汇报,必要时应通知法律顾问。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合同归档管理部门保管。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6、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其他
1、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2、业务部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并向集团董事长,执行总裁汇报。
3、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按合同编号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责任
1、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异常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