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运转有序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业务运转有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本规定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合同的订立
1、拟定合同人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
2、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包括审查供货方证照是否齐备、供方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等,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3、在撰写合同书前应对合同项目(如购销的医药商品等)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做出准确判断。
4、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后,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5、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购销单位基本资料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6、合同原则上由我方拟定,签订地点应尽可能在福建省内各子公司所在地,争端解决方式为福建省各地市人民法院裁决。
7、每一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