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本iso标准各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
当国家及其它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所规范议题相同时,应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公司应遵守国家及其它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
本标准界定社会责任有关要求,以使公司:
a. 制定、维持并执行政策及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宜。
b. 向利益相关方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标准之规定。
公司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协议之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及第105号(强迫性劳动及债务工)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号(结社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号(集体谈判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及第111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号(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及建议条款第146号(最低年龄及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号及建议条款第164号(职业安全与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号(职业康复与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号(家庭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号(最恶劣童工)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各项规定的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所有员工(即董事、主管、经理、监察以及非管理类人员,不论是直接聘用、合同制聘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