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的政策程序
对实验室能力的评审,应证实验室具备了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且实验室人员对所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具有必要的技能和专业技术。该评审也可包括以前参加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和/或为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置信限等而使用的已知值样品或物品所做的试验性检测或校准计划的结果。
所用程序应确保:
在对实验室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和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的文件,或用其他方法确保防止误用;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实验室制订的质量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控制制度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修订的文件应尽可能地正式发布。
应制订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测和/或校准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适当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和/或校准方法;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得到实验室和客户双方的接受。
对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需以可行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并考虑财务、法律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影响。对内部客户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审查可能简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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